履约能力达标测评认证证书
履约能力主要是指履行经济合同的实际能力。
履约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方面的内容。在审查支付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交款能力等情况;在审查生产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交货能力等情况。审查履约能力的目的是提高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在现代社会中主要是指履行经济合同的实际能力。指对合同本身约定的相关条款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在相应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
这里所说的履约能力,是指企业全面履行购销合同中规定的合同义务的能力。
合同的履行,是指购销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属于合同标的的行为,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合同履行实际上是当事人在实施合同过程中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履约能力指标的评价对象是供应商在实施合同过程中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能力,即供应商是否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包括资金筹措、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信息化能力等。将履约能力作为信誉要素评价指标,是因为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激烈的竞争,一些供应商本着“宁丢利润、不丢市场”的经营理念,为了中标不惜一切代价。但在中标后面对极其菲薄的利润空间甚至做得越多、亏得越多的局面,没有雄厚资金实力的企业往往会丧失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通过对履约能力指标的评价,可以强化供应商的履约意识,控制投标报价过程中的过度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