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 改正可采取机械改正、加热改正、加热与机械结合改正等方式。
8.4.2碳素构造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6℃、低合金构造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2℃时,不应进行冷改正和冷曲折。碳素构造钢和低合金构造钢在加热改正时,加热温度应为700℃~800℃,Zui低温度严禁超越900℃,Zui低温度不得低于600℃。
8.4.3当零件采取热加工成型时,可依据资料的含碳量,抉择不同的加热温度。加热温度应掌握在900℃~1000℃,也可掌握在1100℃~1300℃;碳素构造钢和低合金构造钢在温度分手降落到700℃和800℃前,应完结加工;低合金构造钢应天然冷却。
8.4.4 热加工成型温度应平均,同一构件不应重复进行热加工;温度冷却到200℃~400℃时,严禁捶打、曲折和成型。
8.4.5 工厂冷成型加工钢管,可采取卷制或压抑工艺。
8.4.6 改正后的钢材外表,不应有显著的凹痕或伤害,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且不应超越钢材厚度许可负偏向的1/2。
8.4.7 型钢冷改正和冷曲折的Zui小曲率半径和Zui大曲折矢高,应契合表8.4.7的规则。
表8.4.7 冷改正和冷曲折的Zui小曲率半径和Zui大曲折矢高(mm)
注:r为曲率半径;f为曲折矢高;l为曲折弦长;t为板厚;b为宽度;h为高度。
8.4.8 钢材改正后的许可偏向应契合表8.4.8的规则。
表8.4.8 钢材改正后的许可偏向(mm)
8.4.9 钢管曲折成型的许可偏向应契合表8.4.9的规则。
表8.4.9 钢管曲折成型的许可偏向(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