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设立分公司有哪些税收政策
中山设立分公司涉及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
纳税原则:分公司作为企业的分支机构,如果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则应当与总公司一起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将纳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统一核算。
税收优惠:分公司可能享受与总公司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具体优惠政策的适用需根据分公司的业务性质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税率:分公司所得税税率通常适用居民企业的税率,即25%。如果分公司被认定为非居民企业,则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纳税原则:分公司如果与总公司不在同一县(市),且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统一缴纳增值税,则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应独立纳税。当分公司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时,应视同销售货物,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附加税费:与增值税一同缴纳的附加税费,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也应在缴纳增值税时缴纳。
三、税务申报和缴纳
汇总纳税:对于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应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应按规定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总清算。
税务备案:按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应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计算表》,于每年规定时间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