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应鉴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并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
3.2.2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的划分,应分别按表3.2.2-1~表3.2.2-3执行。
表3.2.2-1岩石坚分类硬程度
表3.2.2-2岩体完整程度分类
表3.2.2-3 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分类
3.2.3当缺乏有关试验数据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0.1和表A.0.2划分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岩体的完整程度。岩石风化程度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表A.0.3执行。
3.2.4当软化系数等于或小于0.75时,应定为软化岩石;当岩石具有特殊成分、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性岩石,如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盐渍化岩石等。
3.2.5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地质年代、地质名称、风化程度、颜色、主要矿物、结构、构造和岩石质量指标RQD。对沉积岩应着重描述沉积物的颗粒大小、形状、胶结物成分和胶结程度;对岩浆岩和变质岩应着重描述矿物结晶大小和结晶程度。
根据岩石质量指标RQD,可分为好的(RQD>90)、较好的(RQD=75~90)、较差的(RQD=50—75)、差的(RQD=25~50)和极差的(RQD<25)。
3.2.6岩体的描述应包括结构面、结构体、岩层厚度和结构类型,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面的描述包括类型、性质、产状、组合形式、发育程度、延展情况、闭合程度、粗糙程度、充填情况和充填物性质以及充水性质等;
2. 结构体的描述包括类型、形状、大小和结构体在围岩中的受力情况等;
3. 岩层厚度分类应按表3.2.6执行。
表3.2.6 岩层厚度分类
3.2.7对地下洞室和边坡工程,尚应确定岩体的结构类型。岩体结构类型的划分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A.0.4执行。
3.2.8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Ⅳ级和V级的岩体,鉴定和描述除按本规范第3.2.5条~第3.2.7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膨胀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质;
2.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如断层、全风化等;
3.开挖后是否有风化的特性。